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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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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

  • 地區:亞太地區
  • 國家:日本(Japan)
  • 駐外館:札幌(Sapporo)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簽證及入境須知
入境須知一、為避免我國人以免簽證來日遭拒絕入境,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日方予我國人來日免簽證措施,原則上僅適用於「觀光」目的(含休養、運 動、探親、參觀、講習、開會、業務聯絡等活動)。倘非參加旅行團而擬自助旅行者,請務必於行前備妥旅遊計劃,包括來回機票、日程表、住宿(如旅館訂房記錄等)、交通方式(如車票或訂位記錄等)、付款能力(如信用卡)等,確實填入出境申請表(ED卡),以便日方入國管理局查驗員詢問時得以提出加以證明。
(二)非屬上揭活動或擬進入語言學校進修等均不適用,須事先申請適當之簽證。 (三)日本入國管理局對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單次停留期間超過60天者,對其下次再入境日本時將會特別留意,均有遭認定在日非法工作而被拒絕入境之虞。故倘欲 停留較長時日(如探親、短期留學、研修等)或從事觀光以外(如出差、經商、會議、比賽等)活動者,宜事先向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詢如申辦符合該目的之簽證。
(四)執行入境許可為一國之主權行使,國人赴日遇有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問題,態度務必誠實謙虛,應耐心以對,尤其日人一向重視見面禮節,態度不佳或刻意迴避問題,反易造成不良效果。
(五)建議國人來日旅遊應攜帶比例相當之旅費,或提出足夠在日生活之證明。
(六)國人雖持用免簽證或持有其他入境簽証,倘無法說明赴日目的或交待詳確住處,仍有遭拒入境之虞,事前務必有充分準備。
(七)國人持用免簽證來日,切勿從事有報酬之工作。

二、關於入境攜帶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入境須填報入境及海關申報單,一般於機內由空服員提供。
(二)入境時攜帶現金、旅行支票、有價證券總值在100萬日圓以上,或黃金(純度90%以上)達1公斤以上時,須辦理申報手續。
(三)入境時個人免稅品包括酒3瓶、香煙1條、香水2盎司,及單價不超過1萬日圓物品,總價不超過20萬日圓物品(未成年小孩不適用)。
(四)禁止攜帶鴉片、海洛英、大麻、興奮劑等毒品及其吸食道具、槍、砲武器、 偽製品、妨害風俗圖書雜誌物品、及侵犯商標智慧權物品等入境。動植物品須接受檢疫。勿輕信不明人士請託或貪圖暴利而夾帶違禁品。
簽證資訊
一、簽證須知
(一)日本為加強反恐措施,自2007年11月20日起,針對入境日本之外國人士,除下列人士外,其他人士均須在入境審查過程中實施指紋採集及顏面攝影等二項手續。
1.持特別永住者
2.不滿16歲者
3.應日本中央政府省廳首長邀請者
4.我駐日館處職員及其家屬
5.法務省令所規定之人員

(二)日本政府自2005年9月26日起,限在台設有戶籍者(即護照上有持照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適用免簽證措施,每次可停留90天。詳細情形請逕洽詢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或高雄事務所。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網址 : https://www.koryu.or.jp/taipei-tw
地址:台北市慶城街28號(通泰商業大樓)
電話:02- 2713-8000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網址 : https://www.koryu.or.jp/kaohsiung-tw
地址:高雄市和平一路87號9樓
電話:07-771-4008

(三)日前發生國人來日本探親順便照顧在日孫女,因滯留日數長且次數頻繁而遭日方拒絕入境,當事人除時間、機票、旅館費等損失外,尚需額外支付警備費,並留下被拒入境之不良紀錄。特籲請國人注意以免簽證入境日本,係屬短期停留許可,倘次數頻繁或合計在日本停留天數超過半年以上等情形,建議應事先申請適當簽證。

二、留學、遊學:
(一)學制:
1.各級學校學期分前、後兩期,前期為每年4月至8月,後期為每年9月至翌年3 月。
2.暑假為7月上旬至8月下旬,寒假為12月下旬至翌年1月上旬,春假為2月中旬至4月上旬。
(二)打工須知:
1.台日度假打工簽證措施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資訊請參閱本部彙整之「國人申請赴日度假打工簽證須知」及「國人申請赴日度假打工簽證 Q&A」等資料。
2.短期遊學生不得打工,正規留學生打工每週28小時以內;惟入境3個月內不得打工,之後須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許可後始得打工,惟禁止在風化場所等有害身心地方打工。
(三)簽證:
1.來日留學或就讀語文學校,不適用免簽證入境日本。出國之前請申請適當簽證。
2.凡就讀正規學校申獲「留學簽證」者,每次在留效期為2年或1年,期滿可憑在學証明書等申請延期。
3.就讀日本語學校申獲「就學簽證」者,每次在留效期為1年或6個月,申請延期條件同上,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持「就學簽證」或一般短期停留簽證入境後考上大學者,原則可向入出國管理局申請變更為「留學簽證」。
5.在學期間短期返國者,憑有效在留卡可再入境,無須另申請再入國許可。
6.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畢業(取得專門士稱號)或大學以上畢業,希望留在日本就業者,可由畢業學校推薦,申請「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停留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長一次,最長可達一年。
詳細情形,可洽教育部國際文教處,電話:02-7736-5581,網址:www.moe.gov.tw
其他(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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