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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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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

  • 地區:歐洲地區
  • 國家:盧森堡(Luxembourg)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簽證及入境須知
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 一、 自2022年10月1日起,居住在歐盟或申根地區外之第三國國民可前往盧國進行任何類型之旅行,包括非必要旅行(含觀光旅遊或其他原因),無須出示疫苗接種證明,惟仍須遵守適用於進入申根區停留天數少於90天、持有有效護照及其他有必要申請短期簽證等相關規定。

二、 有關盧森堡疫情及防疫措施可參閱該國衛生部專責網頁(https://www.msan.gouvernment.lu)或撥打諮詢專線電話(+352.247.655.33)。國人在盧森堡倘遭遇急難需協助時,請即撥打我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0475-472-515洽助,或撥「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886-800-085-095通報。
入境須知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簽證資訊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記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
(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需辦理申根簽證。
其他(暫無資料)
過境轉機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台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台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亦需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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