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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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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

  • 地區:亞太地區
  • 國家:越南(Vietnam)
  • 駐外館:胡志明市(Ho Chi Minh City)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簽證及入境須知
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

一、 有關越南最新入境規定:
(一)、 越南政府辦公室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第 1606/VPCP-QHQT 號正式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外國人和居住在國外的越南人進出越南應遵守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法的規定,入境者應遵守衛生部2022年3月15日第1265/BYT-DP號文件有關防疫措施新規定。

(二)、 有關申辦越南簽證事宜,敬請向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總辦公室)(Viet 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 )查詢,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16-6625,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2樓、3樓,網址:http://www.vecolabor.org.tw/vecotw/page.php?22。

二、 有關越南最新入境防疫措施:

(一)、越南總理府於2022年5月13日簽署第416/CD-TTg號公文,自2022年5月15日起,暫停要求入境越南旅客提供SARS-CoV-2病毒檢測陰性證明。入境越南旅客仍須遵守越南衛生部有關防疫之規定。
(二)、越南衛生部於2022年4月26日發布第2118/BYT-MT號函,自2022年4月27日起,在越南所有國際關口入境越南旅客,暫停申報有關COVID-19 健康聲明。
(三)、越南政府辦公室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第 1606/VPCP-QHQT 號正式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外國人和居住在國外的越南人進出越南應遵守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居留法的規定。

三、有關申辦越南簽證事宜,敬請向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總辦公室)(Viet 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 )查詢,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16-6625,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2樓、3樓,網址:http://www.vecolabor.org.tw/vecotw/page.php?22。

四、為確保旅居越南國人之人身安全,建議國人於疫情期間務必遵守當地政府防疫規定並做好自身防疫安全及健康管理。如遇有困難或問題需協助,可聯繫駐越南代表處(順化以北)急難救助電話:+84-913-219-986,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峴港以南)急難救助電話:+84-903-927-019,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以獲得必要協助。
入境須知入境越南時,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凡攜帶酒精濃度20度以上飲料1.5公升、酒精濃度20度以下飲料2公升,酒精飲料或啤酒3公升、香煙200根,雪茄20根,煙草250公克(未滿18歲者不得攜帶),均應辦理申報。(2017年修訂)
2、其他允許攜帶物品享免稅額度:除外匯、寶石另有規定外,於越盾500萬元(約值250美元)以內,贈品、禮品於越盾100萬元(約值50美元)以內,得享免稅。
3、入境旅客攜帶超過上述價值之物品入境,應依據越南政府第HQ/2002-PMD號表格填報,依據各項物品相關稅則繳納稅金。
4、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1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稱,持護照出入境越南海關時所攜帶之外幣現金超過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或越盾現金超過1,500萬越盾者,須向越南海關申報。另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5年12月22日第29/2015/TT-NHNN號公告,越籍及外籍人士持護照出入境者,不得攜帶黃金塊及原料黃金,倘外籍人士攜帶黃金塊、原料黃金入境越南,得在海關辦理存關手續,俟出境時攜回或辦理轉出國外之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持護照出入境之越籍及外籍人士攜帶黃金飾品達300公克以上,須向海關申報。
5、另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發布第128/2020/ND-CP號議定書補充修正2013年10月15日第127/2013/ND-CP號議定書關於旅客入出境越南攜帶超額外幣、越盾現金或黃金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之罰款規定,該修正規定相關內容如下,並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
■ 旅客出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3,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300萬越盾罰金;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3,000萬至7,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500 萬至1,500萬越盾罰金;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7,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罰金;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盾罰金。

■ 旅客入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5,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200萬越盾之罰金;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之罰金;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之罰金。

■ 旅客入境越南時未如實申報(高報)超額攜帶部分:
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500萬至2,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200萬至500萬越盾之罰金。
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2,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500萬越盾之罰金。
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之罰金。

6.提醒國人注意在越南境內住宿規定:
外國人在越南境內出、入境、居住及來往,除法令禁止閒人進出區域(如邊界等地)外,原則上可在越南境內自由移動,惟須符合事先所登記入境目的。
越南國內居民可邀請外國人前往探望,惟邀請人須致函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擔保外國人入境目的。
倘無越南人邀請,外國人須於越南簽證申請單填妥入境目的、時間及居住地址。對於免簽證國家國民並擬於住宿民宅者,須透過房東向當地公安局申報。
倘外國人與房東並非夫妻關係,外國人必需下榻飯店、旅館或旅社;倘違反將被處以1,250,000越盾(約65美元)罰金。
簽證資訊1.越南政府頃於2023年8月14日頒布第127/NQ-CP號決議,自2023年8月15日起,允許所有國家或地區之公民申請越南電子簽證並通過越南各國際海、陸、空口岸入境越南。請參閱駐越南代表處網站說明( https://roc-taiwan.org/vn/post/27173.html )。越南電子簽證申請網址:https://dichvucong.bocongan.gov.vn/bocongan/bothutuc/tthc?matt=26277(註:越南開放新制電子簽證之後,原來申辦簽證方式繼續有效。)

2.申請越南簽證相關規定,請向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該處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04-1761。

3.越南政府新規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針對旅外越僑、越南公民或越僑之外籍配偶暨子女,得5年免簽入境。 (1)適用對象:住在國外之越南人或為越南人之配偶與子女。 (2)免簽條件:護照效期一年以上;未遭越南限制入出境者。 (3)免簽證件之期限與核發方式: a、免簽證件效期最多五年,並較申請人護照效期少於六個月。 b、免簽證件之使用目的是用於赴越探親或處理個人事務。 c、免簽證件黏貼在護照上,惟護照內頁業已用罄、或與越南無邦交國者等將另紙核發。 d、免簽證件依個人核發,倘父母與子女使用同一本護照,免簽證件將共同核發。 (4)申請人須向越南駐臺辦事處申請「免簽證件」,附上護照、表格(併2張照片)、免簽對象證明文件並繳納費用。

4.2019年11月25日越南頒發新簽證代號規定,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
(1)NG1:應越南共產黨中央執委會總書記、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2)NG2:應越南共產黨中央書記委員會常務委員、國家副主席、國會副主席、政府副總理、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家審計長、部長及部長級、各省市書記、人民議會議長、省市人委會主席等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3)NG3: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成員及任期內隨行之配偶、18歲以下之子女及幫傭之簽證。
(4)NG4:來越與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之人士及隨行之配偶、未滿18歲之子女;來越探訪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成員之簽證。
(5)LV1:來越與越南共產黨所屬機關、國會、政府、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總局、各部會及部級、政府機關、各省市書記、人委會、人民議會工作之簽證。
(6)LV2:來越與各政治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越南商工總會工作之簽證。
(7)LS:在越南從事律師工作之外籍律師之簽證。
(8)ĐT1:在越南投資金額達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9)ĐT2: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500至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10)ĐT3: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30至500億越盾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11)ĐT4:在越南投資金額達30億越盾以下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12)DN1:來越南與依越南法律規定具有法定代理權責的其他企業、廠商、機構工作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13)DN2:來越南從事行銷服務業務、成立商業據點、從事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之相關活動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14)NN1:外國非政府組織駐越南代表處代表、國際組織計畫負責人之簽證。
(15)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責人之簽證。
(16)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
(17)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
(18)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
(19)PV1:外國駐越南媒體記者之簽證。
(20)PV2:外國媒體記者短期來越工作之簽證。
(21)LĐ1: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免工作許可的證明文件的外國人之簽證;除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
(22)LĐ2: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之簽證。
(23)DL:外國人來越南旅遊之簽證。
(24)TT:獲發LV1、LV2、LS、ĐT1、ĐT2、ĐT3、NN1、NN2、DH、PV1、LĐ1、LĐ2簽證之配偶及未滿18歲子女之簽證;或越南公民之外籍配偶、父母及子女之簽證。
(25)VR:來越探親或其他目的之簽證。
(26)SQ: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對象之簽證。
(27)EV:電子簽證。

5.越南簽證效期:
(1)SQ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2)EV、HN、DL簽證效期不得超過90天。
(3)VR簽證效期不得超過180天。
(4)NG1、NG2、NG3、NG4、LV1、LV2、ĐT4、DN1、DN2、NN1、NN2、NN3、DH、PV1、PV2及TT等簽證效期不得超過1年。
(5)LĐ1、LĐ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2年。
(6)ĐT3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年。
(7)LS、ĐT1、ĐT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5年。
(8)簽證到期可審核簽發新簽證。
(9)簽證效期應短於護照或國際旅行文件效期至少30天。
(10)越南為締約國之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簽證效期則依國際條約規定核發。

6.赴越南結婚之國人應獲核發VR簽證。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收並受罰款。

7.依據越南外國人出入境、過境暨居留法,包括我國在內之各外國人倘擬申請在越南當地企業工作之「工作簽證」,須由邀請該外國人之當地企業直接函請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簽證。

8.越南簽證分別載有「核發日期」與「生效日期」,須於簽證生效後始得持憑入境越南。為避免發生持用尚未生效之越南簽證登機受阻之情事,國人申請越南簽證於申請表填報擬入境日期時,應先做好入境越南日期規劃,於領取簽證時務必再檢視簽證生效日期是否符合行程規劃,以確保自身權益。

9.國人入境越南後倘擬經由陸路進出越南鄰國柬埔寨、寮國及中國大陸等地區並再入境時,應注意所持越南簽證是否為「多次」簽證,倘係持有「單次」簽證,則應於離開越南後,重新申請入境簽證始得進入越南。

10.經由陸路進出越南,應留意越南陸路關口證照查驗人員是否已於護照上蓋有入出境章戳,如入境時未於簽證紙蓋有入境章,屆時在出境時恐將被視同非法入境越南,遭受不必要之調查及罰款。

11.倘所持有之入境越南簽證係載明經由陸路關口入境(例如經由寮國、柬埔寨或中國大陸陸路入境),通常須被要求於同一陸路關口出境越南,倘入境後非經由同一關口出境,應於申請簽證時事先聲明,以免出境時遭受不必要調查及罰款。
其他(暫無資料)
過境轉機依據越南政府2014年12月頒布之入出境規定,外國人以航空過境越南可免簽證。惟因部分廉價航空在越南境內機場未提供轉機服務,旅客須先入境再出境。建議國人在購買於越南轉機之機票時,應詢問航空公司需否事先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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