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地區:歐洲地區
- 國家:烏克蘭(Ukraine)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國人赴烏克蘭及俄羅斯等獨立國協國家代孕生子注意事項 | 目前烏克蘭與俄羅斯持續交戰中,外交部持續呼籲國人勿前往烏克蘭,倘仍在烏國之國人亦請儘速離境。 邇來發生多起國人赴烏克蘭透過代理孕母生子案件,因與代孕仲介業者發生商業糾紛及該等國家政府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採取限制外籍人士入境及縮減政府機關上班時日甚至停止上班等防疫措施,致我國人無法及時獲發新生兒出生證明等必要身分證明文件,或無法完成當地國司法部及外交部之文件證明,除可能延誤攜帶新生兒離境返國行程,亦同時增加逾期停留及染疫風險。因此外交部提醒國人: 一、 根據我國「人工生殖法」,代理孕母在我國尚非合法人工生殖方式,代孕仲介商業行為已屬違法。國人倘有意透過仲介赴海外代孕生子,務必三思。 二、 國人在烏克蘭或俄羅斯等國生子,務必按照我國法定程序辦理文件證明及新生兒護照。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刊登之資訊:https://www.boca.gov.tw/cp-24-6770-07bee-1.html 三、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我國人與烏克蘭籍人士結婚,須通過我駐俄羅斯代表處或駐波蘭代表處結婚面談後始能辦理烏國結婚證書之文件證明。在結婚證書未經代表處完成驗證前,我國人依規定不得以「婚生子女」方式為新生兒申辦護照。我國人須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獲發具有認領記事之戶籍謄本後,始能向駐俄羅斯代表處或駐波蘭代表處申請新生兒護照。至辦理認領相關程序及所需文件等細節,則請當事人逕詢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四、 烏克蘭及俄羅斯等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文件均須完成各國司法部及外交部之驗證,始能送駐俄羅斯代表處或駐波蘭代表處驗證。 五、 根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代孕生子衍生之民事合約糾紛非屬急難救助協助範圍,請國人務必透過適當之合法管道妥善解決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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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須知 | 一、目前烏克蘭與俄羅斯持續交戰中,外交部持續呼籲國人勿前往烏克蘭,倘仍在烏國之國人亦請儘速離境。 二、申獲有效簽證不保證必然獲准入境,烏克蘭政府對外國人入境具絕對之准駁權力。 三、禁止攜帶入境: 1.毒品、有毒物質、輻射物、爆裂物、武器彈藥等。 2.涉及宣揚戰爭、種族主義及暴力之印刷品及影音資料。 3.未經安全認證之食品。 |
簽證資訊 | *目前烏克蘭與俄羅斯持續交戰中,外交部持續呼籲國人勿前往烏克蘭,倘仍在烏國之國人亦請儘速離境。 (一)(俄烏交戰期間,電子簽證暫停受理)電子簽證:烏克蘭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電子簽證(E-VISA)制度,國人前往烏克蘭進行商務、旅遊、探親、醫療、媒體採訪及文化、體育、教育、科學交流,可按下列程序網路申請電子簽證: 1. 於烏克蘭外交部e-Visa網頁之 MFA web-platform申請帳戶。 2. 填寫電子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電子檔:照片、護照資料頁、財力證明、 保額3萬歐元以上之醫療保單以及證明旅行目的文件(相關規定請詳:Help section of the MFA e-Visa website)。 3. 一般件申請費用:單次入境簽證費用20歐元、雙次入境簽證費用30歐元; 急件申請費用加倍。簽證費用以線上刷卡方式支付。 4. 核發時間:一般件為3個工作天,急件則為1個工作天。該簽證必須列印為紙本,於入境時連同護照一併交由邊防官員查驗。 *注意事項: 1. 烏克蘭電子簽證效期與停留期限一致(例如簽證效期為1月1日至1月30日,則可於1月1日日入境,1月30日前必須離境),以入境日起算,必須於出發前3個月內至10個工作天前申辦。 2. 倘申請遭拒,申請費用將不退還。 3. 據烏克蘭現行入出境法規,護照上倘有入出境克里米亞之章戳紀錄,持用該護照者依法將不得入境烏克蘭。 4. 我國人除可適用上述電子簽證外,亦可向鄰近國家之烏國使領館申請實體簽證。 (二)實體簽證:可分為「過境簽證」(Transit Visa,註記為Type B )、「90天以下短期簽證」(Short-term visa,註記為Type C)及「長期簽證」(Long-term visa,註記為Type D),其申辦所需繳納文件如下: 1.「過境簽證」: (1) 過境證明文件,如前往第三國之簽證、機票等。 (2) 填具之簽證申請表。 (3) 自烏克蘭離境日起算至少三個月效期之護照。 (4) 證件照乙張(3.5*4.5)。 (5) 財力證明(至少550美元) (6) 保額相當於3萬歐元之醫療保險。 (7) 簽證費繳納收據。 2. 「90天以下短期簽證」(旅遊、商務、文化、依親、應聘、體育交流): A. 備審資料 (1) 邀請函:有效邀請函種類如下:(申辦簽證時至少提交下列之一) I. 法人邀請函:法人機構須於烏克蘭註冊在案,邀請函內容應敘明註冊編號、日期和簽名、受邀人之姓名、國籍、生日、出生地點、護照資料、居住地、赴烏目的、訪烏時間、在烏居住地址及入境烏克蘭之次數。 II. 烏克蘭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之邀請函。 III.醫療機構邀請函。 IV.符合「烏克蘭外國投資法」之投資證明文件。 V. 宗教團體邀請函:該函需由烏國主管機關核可,入境目的為宣教、執行宗教儀式等。 VI. 在烏合法成立非政府組織所核發之邀請函。 VII. 在烏合法登記外國公司核發之邀請函。 ※倘入境目的為觀光,須提交飯店訂房紀錄、回程機票 及任何可佐證入境目的為旅遊之文件;入境目的為 依親,須提交經認證之結婚證書;入境目的為應聘, 需提交經認證之主管機關許可函 (2) 填具之簽證申請表。 (3) 自烏克蘭離境日起算至少三個月效期之護照。 (4) 證件照乙張(3.5*4.5)。 (5) 財力證明(每月至少1,500美元) (6) 保額相當於3萬歐元之醫療保險。 (7) 簽證費繳納收據。 B. 簽證費用:單次、兩次及多次過境簽證普通件為65美元,需時10個工作天,惟將視審核需要,延長至30個工作天;速件為130美元,需時5個工作天。 C. 注意事項:邀請函所示之訪問時間不得超過90天。 3. 「長期簽證」(進修): (1) 邀請函:由合法立案大專院校核發,惟該函須依烏克蘭教育科學部規定程序登記。 (2) 經認證並翻譯成烏克蘭語、俄語或英語之最高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及出生證明。 (3) 自烏克蘭離境日起算至少三個月效期之護照。 (4) 證件照乙張(3.5*4.5)。 (5) 財力證明(每月至少1,500美元) (6) 保額相當於3萬歐元之醫療保險。 (7) 簽證費繳納收據。 (三)其他注意事項: (1)以上各類簽證備審資料僅供參考,因烏克蘭在我國並未設立代表處,實體簽證申請須親自或委託旅行社至鄰近國家之烏國大使館辦理,烏國駐各國使領館對我國人之簽證申辦規定可能略有差異,建議辦理前先電洽該使領館了解應備之審查資料 (請參閱烏國外交部公布該國駐亞洲國家使領館聯絡資訊: http://mfa.gov.ua/en/foreign-diplomatic-institutions-ukraine)。 (2)攜帶價值超過10,000歐元之烏國貨幣或外幣入出境均須向海關申報。 (3)國人旅烏時應隨身攜帶護照,以備警方盤查;護照及簽證宜事先備妥影本存放;外國人入境時邊防官員會核發入境登記證,該證應連同護照妥善保存,出境時繳回邊防官員,切勿遺失。 |
其他 | (暫無資料) |
過境轉機 | 自2022年2月24日起,烏克蘭宣布對民用航班關閉其領空。 在同一機場過境轉機,無須辦理過境簽證;倘在不同機場轉機,因須進入烏國國境,須事先申辦過境簽證(申辦方式請詳「簽證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