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地區:歐洲地區
- 國家:拉脫維亞(Lat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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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須知 | 赴歐享有免簽證待遇並非表示國人即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國家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旅遊時,仍應備妥並隨身攜帶以下文件備查: 須出示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或機器可判讀護照(MRP)。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至少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的財力證明,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另拉脫維亞政府為強化拉國國安及邊境安全,並透過識別風險預防各種形式的國安威脅,拉國內政部宣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移民法」(Immigration Law)第4.4條修正案,除歐盟(EU)、北約(NAT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瑞士及巴西等49國民眾及特定人士外,倘未持有拉脫維亞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許可,均需在入境至少48小時前向拉國「國家威脅預防資訊系統」(State Threat Prevention Information System, 網址:eta.gov.lv)線上填寫「電子旅行申報表」(Electronic Travel Declaration, ETD)。 根據相關規定,可豁免填寫ETD之外國人士除上述49國民眾外,尚包括持有拉國核發簽證或居留證之其他第三國公民、享有外交豁免、短期執行公務(含過境)或向拉國、外交使領館及國際組織提供技術支援人員,以及依「移民法」第一部分第4.4節規定所載的國家之一賦予無國籍身分人士等。目前我國並未在豁免名單之中,駐拉脫維亞代表處提醒國人注意入境時相關規定,並依新規定填具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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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資訊 | 拉國屬申根簽證區,國人可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觀光旅遊,停留期限為每180天內總計可停留90天(可單次或多次停留);若擬前來工作或就學,則應事先申請簽證。 |
其他 | (暫無資料) |
過境轉機 | 自台北出發前往拉脫維亞可搭乘: 1.華航台北-法蘭克福(轉機)-里加; 2.華航台北-維也納(轉機)-里加; 3.華航台北-阿姆斯特丹(轉機)-里加; 4.土航台北 - 伊斯坦堡(轉機)-里加; 5.阿聯酋台北-杜拜(轉機)-里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