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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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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及入境須知

  • 地區:亞太地區
  • 國家:泰國(Thailand)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 0800-085-095

簽證及入境須知
泰國疫情資訊暨入境最新規定一、泰國政府決議自本(112)年1月9日取消對要求所有18歲(含)以上之國際旅客入境泰國時必需出示完整接種疫苗(2劑)證明,或由合格醫療機構醫師出具之6個月內已確診COVID-19並康復證明,未能施打疫苗者必需提供醫師開立證明等相關規定。

二、對於旅客係來自有COVID-19管制之出發地(即該出發地不讓確診者入境),該旅客宜購買在泰國旅遊期間加上額外7天,保額至少1萬美元,包括治療COVID-19的醫療保險。檢疫官員將隨機抽檢旅客,倘發現有未購買醫療保險者,需於進入移民海關前完成購買醫療保險程序(倘泰國公共衛生部門另有規定,航空公司方得讓旅客不需出示醫療保險證明即可進行通關)。未購買醫療保險不會成為被拒絕登機的理由。

三、入境泰國之學生及商務旅客倘能夠證明他們的邀請者同意支付渠等在泰國停留期間治療的COVID-19費用,則可免除購買COVID-19的醫療保險。

四、持外交護照及聯合國通行證人員可免除購買醫療保險要求。

五、持泰國護照旅客及過境/轉機之國際旅客可免除出示疫苗接種證明及購買醫療保險要求。

六、航空公司必須遵守並要求旅客遵守相關的公共衛生規定,例如除用餐或緊急狀態外,在飛行途中全程配戴罩。在飛行途中出現COVID-19症狀的乘客在抵達目的地後接受檢測。

七、 注意事項:提醒國人在泰國仍應注意疫情,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及保持社交距離,以維自身安全。建議國人出國前仍宜投保適當保額之COVID-19保險,以免因染疫衍生醫療負擔。

八、 提醒國人以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泰國者,僅能停留15日後即須離境,且不能改辦其他事由簽證。建議民眾可至泰國移民局(http://www.immigration.go.th/?p=9228)及泰國官網(www.tatnews.org)或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https://tteo.thaiembassy.org)查看最新訊息及規定。

九、另查泰國自本年1月放寬中國遊客入境規定後,大量中國旅客以落地、觀光、學生及養老等簽證種類入境泰國,且時有遭查獲非法打工情事,泰國政府爰已嚴查以此類簽證入境之華人旅客。提醒國人前來泰國勿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非法工作或居、停留以避免觸法。

十、泰國政府雖於2022年6月9日正式將大麻除罪化,在泰國境內可合法持有及使用符合法規之相關產品,惟依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含製品)係二級毒品,在我國境內任何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入境、持有及施用的行為,都將面臨嚴重刑責。

十一、提醒有意前往緬甸、寮國及柬埔寨工作國人,務必提高警覺,對於提供免費機票、號稱高薪且不合常理條件的徵才廣告應審慎評估,切勿抱持僥倖或輕忽心態,否則容易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造成精神或財務的損失,甚至影響其人身安全。

十二、國人在泰國境內倘遇急難需要協助,請即撥打我駐泰國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66-81-666-4006(泰國境內請直撥:081-666-4006);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亦可透過本處急難救助Line專號Taiwan119或泰國觀光局旅遊協助中心1672專線(中英泰語)、觀光警察1155專線以獲得必要協助。
入境須知1.取得在泰停留許可並擬在泰停留逾90天之外籍人士,需每90日以親自通報、委託他人、或透過掛號郵件等方式就近之移民局辦公室通報居住資訊,自2015年4月1日起亦可以網路通報。更多資訊請參考泰國移民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th。
2.國人在泰逾期停留,罰款一天為500銖(最高20,000銖),赴泰國人請注意自已簽證效期。另泰國政府針對在泰逾期停留超過90天以上之外國人實施新管制措施如下:
(1).主動向移民局自首者:
.逾期時間超過90天至1年以下者,1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1-3年者,3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3-5年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時間超過5年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2).被移民局抓獲者:
.逾期1年以下者,5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逾期1年以上者,10年內禁止再入境。(從出境之日算起)
3.海關人員不會一一檢驗每位旅客行李,但會依國際慣例抽檢,請國人配合。
4.旅客入出曼谷國際機場海關時,倘攜帶需申報之物品,務必填寫海關申報表(Passenger Declaration Form-No.211)並主動提交海關櫃臺,違法者可能會遭逮捕及沒收物品。
5.嚴禁攜帶物品:麻醉劑、毒品、色情書刊、武器及盜版著作物品。
6.免申報物品之限制:每位旅客得攜帶酒精成分物品1公升1瓶,及200支香煙或250克煙草商品。旅客如果攜帶超過以上規定數量又無法出示合法許可證明,所攜物品將遭全數沒收,並處以重罰。
7.同一團體如有購買煙酒,請各自取得收據,請勿交由一人攜帶,應在規定之數量內分由各購買人攜帶出關。
8.泰國海關廳(Thai Customs)於2018年3月5日就旅客出入境泰國措施刊載新公告,要點如下:
(1).入境泰國旅客倘需要在泰國境內轉機前往國內其他機場,其行李得於最終目的地機場再做開箱檢查或課稅。
(2).要求自泰國出境旅客倘攜帶價格昂貴之照相機、攝影機、手錶、筆記型電腦等物品,應於出境時向海關人員申報,申報人於申報時提交兩張物品照片(其中包含顯示物品型號及序號之照片),海關人員於登記後發放證明予申報人,以便申報人攜帶該等物品返回泰國時,可憑持避免遭海關人員誤認為新攜入物品而遭課稅。(註:此項要求主要係針對長期在泰居留且經常出入境泰國之泰籍或外籍人士之提醒措施,並無相關罰則,對於一般持觀光簽證來泰之外籍旅客並無影響)
(3).入境泰國旅客得攜帶之私人或專業用商品總值,由原先之不得超過10萬泰銖,改為不得超過20萬泰銖。
9.泰國財政部2007年12月6日頒佈規定,任何人攜帶外幣入出境泰國,金額超過2萬美元需填寫申報單並向其海關申報。入境旅客攜帶之泰銖現金無上限,但出境上限為5萬泰銖現金,超過以上數額之現金需要向海關申報。
10.在泰國購買體積較大需特別包裝之佛像、古董、藝術品 (小型紀念品除外 ),一定要先向有關主管機關或商店取得「輸出許可證明」,以便在離境時提交海關檢查。
簽證資訊1. 鑒於泰國機場移民單位對於落地簽證及機場入境之管制趨於嚴格,國人赴泰宜先辦妥簽證,倘需辦理落地簽證,務請向「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申請泰國落地簽證條件。

2. 電子簽證新制(e-visa):
「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於109年2月5日公布暫緩對臺實施電子簽證新制,詳情請參閱「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網頁公告(http://www.tteo.org.tw/main/zh/bulletin)

3. 落地簽證(Visa on Arrival);自112年4月1日起恢復為可停留15日且不得延簽。

申請地點:旅客通關大廳2樓(2nd Fl. of Passenger Terminal)

需備證件:
●有效期限30天以上之護照
●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 30 天內之離境機票
●需填報在泰國可以被查詢地址
●填妥入出境表格(Immigration Card-T.M.6)
●最近6個月拍攝之4×6公分照片一張、填寫簽證表格
●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每人1萬泰銖或每一家庭2萬泰銖適當金額(國人可提供載有申請人姓名的存摺首頁及餘額頁影本作為證明)。

●入境時另須繳交單次落地簽證費2000泰銖。

4.落地電子簽證(Visa on Arrival Online):

申辦方式:前往泰國觀光之申請人需至泰國移民局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th/?p=9228),掃瞄「落地簽證申請流程指南 Application for VISA ON ARRIVAL」二維條碼QR code後登入,依欄位逐一填寫表格,線上申請成功將取得簽證申請號碼(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TRN)。之後請將TRN列印出來隨身攜帶,於抵達泰國蘇旺納普國際機場後向申請落地簽證處之移民官出示及繳費即可取得落地簽證。

換取地點:旅客通關大廳2樓(2nd Fl. of Passenger Terminal)

需備證件:
●有效期限30天以上之護照
●簽證效期自抵泰日起算不超過30天
●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30天內之離境機票
●需填報在泰國可以被查詢地址
●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每人1萬泰銖或每一家庭2萬泰銖適當金額(國人可提供載有申請人姓名的存摺首頁及餘額頁影本作為證明)。

注意事項:
以上證件如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或是申請人曾被泰國政府列入黑名單,或申請人無法明確提供在泰期間的住宿地點或飯店訂房資料等可疑情形,簽證官有權力不發給簽證。

5.鑒於泰國各類(含落地)簽證申辦規定時有異動,國人宜於行前再向「泰國駐台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該辦事處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206號1-3樓,電話:02-27752211,傳真:02-27403300。簽證查詢:02-27731100,電郵: visa.TPE@mfa.go.th
其他(暫無資料)
過境轉機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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