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地區:亞太地區
- 國家:菲律賓(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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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 | 一、 根據菲律賓移民局之規定,在菲國境內遺失護照之外國人若欲出境,除須先取得相關旅行文件(護照或入國證明書等)外,尚須持該旅行文件至菲國移民局總局申請補蓋相關章戳,經該局查核原入境菲國所核發之簽證及入境日期等紀錄,在該旅行文件上補蓋入境章及原簽證效期等,確認無涉違法情事,並繳交相關手續費用後,方能持以離境,否則在出境時將遭菲國移民局官員要求完成上述程序後方能離境。 二、 倘國人在菲律賓護照不慎遺失或遭竊,請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取得報案單,攜帶2張相片至菲律賓代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並持入國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如護照及簽證影本、登機證或電子機票及警察局報案證明等文件)赴菲國移民局總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Main Office;地址:Magallanes Dr., Intramuros, Manila, 1002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聯絡電話:+63-2-8465-2400)申請補蓋相關章戳後,才可以持入國證明書搭機(船)離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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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須知 | 一、外籍旅客入境菲國之最新措施,敬請參閱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發布之菲律賓旅遊警示:https://www.boca.gov.tw/sp-trwa-list-1.html。 二、菲國移民局對外國旅客實施入境證照查驗時,一律進行簡短詢問,旅客倘無符合入境目的之簽證、無法正確陳述入境目的、未具備來回機票、未有可支付停留菲國期間之財力證明、護照內簽證頁破損、護照汙損等,均可能遭拒入境。籲請國人赴菲旅遊,除應事先申獲簽證外,應備妥與入境目的相符之相關文件。 三、國人持電子簽證(ETA)或短期停留簽證(9A)入境菲律賓,依規定不可以在菲律賓工作。國人來菲目的為工作者,於入境後務須辦妥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否則即為非法工作,倘遭查獲將面臨重罰(罰款、驅逐出境、被管制不得再入境菲律賓)。另於獲得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前,必須注意所持菲國簽證之效期,依規定適時辦理延簽,以避免逾期停留,而遭罰款。 四、倘未滿15歲之孩童係由父母以外之人士陪同入境,則該名人士需具有孩童父母之英文同意書(需經菲國駐外使領館驗證)。 五、行李通關之特殊規範及應注意事項(菲國海關對於入出境時禁止或可免稅攜帶之物品項目及數量均有法令明文規定,國人倘有疑慮,應於出國前事先查明,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毒品走私者將被判處12年至20年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入出境旅客攜入或攜出超過5萬披索現金,或者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總值超過等值1萬美元須申報,否則將遭刑罰。此外,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有關入出境菲國之注意事項(網址:https://www.iatatravelcentre.com/PH-Philippines- customs-currency-airport-tax-regulations-details.htm#Import%20regulations),入出境旅客攜帶非消耗品(non-consumable item)免予課稅之價值為不超過200美元,倘入出菲國國境攜帶超過前揭金額或個人合理自用範圍之貨幣、珠寶、電器等物品,應先填妥海關申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一經查獲,菲國海關可依法處理。 (三)勿攜帶各國機場禁止通關之違禁品及物品,譬如毒品、槍械、爆裂物、易燃物、麻醉藥、化學劑、活體動植物、生鮮肉類、盜版光碟及未附醫師處方箋且超過在入境國停留期間個人所需數量之藥品等。 (四)勿攜帶由子彈做成之裝飾品及玩具槍等物品。 (五)妥善保存所搭乘航空公司之行李收據,以備所攜行李出關時機場人員核對收據與行李條號碼後放行。 (六)入出境旅客隨身行李中所攜液態物、噴霧器、凝膠等之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 (克),所有此類容器又必須全部置放在一只不超過1公升之透明可開封之塑膠袋中(每一旅客僅限攜帶一只塑膠袋)。所攜液態物、噴霧器、凝膠等之容器超過100毫升(克)者,可置放於隨機運送之行李中。 六、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散,菲律賓農業部動物產業局已宣佈禁止旅客攜帶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及其產品入境,該等疫區目前包括中國、匈牙利、比利時、拉脫維亞、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保加利亞、捷克、摩爾多瓦、南非、尚比亞、越南及柬埔寨等國,違者所帶肉品將遭沒收。此外,旅客若自非疫區攜帶肉類產品入境菲國,亦須事先取得進口許可或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進口許可,違者所帶肉品亦將遭沒收。菲國農業部已計劃在菲國各大機場以防疫犬嗅查旅客是否違反上述規定攜帶豬肉及其產品入境,違者將處以20萬披索罰款,確切實施日期將另公佈。即時資訊,請參考菲律賓農業部動物產業局網站:http://www.bai.gov.ph/及菲律賓農業部網站:http://spsissuances.da.gov.ph/ |
簽證資訊 | 一、有關菲律賓最新入境規定: (一) 自即日起入境菲國旅客須於登機前完成「eTravel」(網址: https://etravel.gov.ph/ )登錄。 (二) 國人入境菲國應備文件及簽證相關資訊,請參考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官網公告之資訊bit.ly/TraveltoPH;倘需預約辦理簽證,請至bit.ly/mecotpe (臺北)、bit.ly/mecokhh (高雄)、bit.ly/txgmeco (臺中)。 (三)倘國人對入境菲國簽證措施有相關疑問: 1.在菲之國人請洽詢MECO馬尼拉總部,專線電話:(02)8848-3796 / (02)8848-3797轉分機100或109; 2.在臺之國人請洽詢MECO臺北代表處(https://www.meco.org.tw):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55/57號2樓 專線電話:(02)2658-8825轉分機712、713或709 二、短期停留簽證: (一)菲國自2015年7月1日起對中華民國國民實施「電子旅遊憑證」(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簡稱ETA),國人可於線上申獲該憑證並列印後持憑入境菲國,停留期限30天。申請ETA可自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官網https://www.meco.org.tw/services或ETA入口網站https://onlinetravel.meco.org.tw/EVISA/進入。 (二)國人除可以前述ETA方式赴菲外,亦可向MECO申請短期停留簽證(9A)。此類簽證可從事觀光、旅遊、探親、洽商或醫療等活動,停留期間為59天。入境後,停留期限屆滿前倘有延期需要,應洽菲移民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簡稱BI)辦理。 三、居留簽證: 國人入境菲國後,倘欲轉換簽證目的,應依照菲律賓法律規定及居留目的,向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適當之簽證,一般常使用之各種簽證如下: (一)特別投資者居留簽證(Special Investor’s Resident Visa, SIRV)-亦即來菲投資公司或合夥企業,或在相關觀光事業投資特定金額,可以依規定申請SIRV。前者須向菲貿工部投資署(Board of Investments, BOI)申請,後者須向菲觀光部(Department of Tourism, DOT)申請。 (二)特別退休人員居留簽證(Special Resident Retiree’s Visa, SRRV)-合格之「外僑」,依個案情形在菲律賓的授信銀行存入特定金額美元,即可依規定申請此種簽證,申請案須向菲退休署(Philippine Retirement Authority, PRA)提出。 (三)永久居留簽證或臨時居留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 TRV)-凡是與菲律賓公民正式結婚,可以依規定申請此種簽證,申請機關是菲移民局。 (四)特別非移民簽證【修正移民法案第47(A)(二)】(Special Non-Immigrant Visa, SNIV)-凡受出口加工區或投資委員會登記之企業聘任者,或者與任何政府推行計畫之執行有關者,可向菲司法部申請特別非移民簽證。 (五)學生簽證(9F)-年滿18歲以上學生,擬在菲就讀大學者,可以持相關學歷證件及經費來源證明申請就讀當地公私立大學,只要就學原因尚未消失,可憑在學證明向菲移民局申請延期居留簽證。 (六)工作簽證(9G)-此一聘雇身分,由應聘公司持菲勞工部所核准文件,代為向菲移民局申請。 |
其他 | (暫無資料) |
過境轉機 | 一、依據菲國移民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之轉機規定,不是菲律賓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的旅客在菲國機場轉機時必須事前申請72小時之轉機簽證(transit visa;註記9B),沒有申辦轉機簽證的旅客,必須由航空公司負責協調菲國移民局機場官員及機場安全人員,共同戒護旅客辦理轉機手續,一直到進入機場管制區等候下一航程之班機。 二、各航空公司基於成本考量以及彼此間有無合作默契或協定,對於是否提供沒有菲律賓轉機簽證的旅客協助轉機之服務,作法不一。旅客於訂位時必須表明轉機需求及有無轉機簽證,並確認第一段航班之航空公司提供該項服務。旅客在報到櫃檯劃位時,必須出示下一段航班之機票並再確認轉機需求,抵菲後由搭乘之航空公司協助轉機。 三、由於臺、菲間飛航之若干航空公司,並不提供不同航空公司間之轉機服務,國人如果沒有轉機簽證卻搭乘飛機經過菲律賓機場轉搭不同航空公司班機到其他國家,將無法順利登機。為避免造成屆時無法轉機困境,國人如果要在菲律賓轉機,建議事先辦妥轉機簽證或與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確認有提供轉機服務,以免影響及延誤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