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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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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業家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526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繳驗護照通知單 申請人須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提出創業家簽證線上申請,並取得繳驗護照通知單。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來臺簽證頁及入境頁。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應向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網路方式辦理。申請案件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符合資格後,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等應備文件,至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或駐外館處進行簽證審查。
  2. 外國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繳申請文件。
  3. 申請人如已持應聘、投資、商務、尋職及觀光等事由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申請人如為特定國家人士,則不適用,須出境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特定國家名單請參考「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經通知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核准創業家資格後,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4.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5. 目前在台外籍移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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