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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臺灣也有戶籍,從來沒有出過國,我現在想申請護照,需不需要本人親自辦理,並請告訴我申請時有那些應注意的事情。

  • 發布日期:2022-12-3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6932
  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
  2. 請填繳簡式護照資料表乙份。
  3.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5.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限非首次申請護照者)。
  6.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倘父母離異,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請見說明第8點)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驗畢退還),並附繳完整影本乙份。
  7.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8. 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9. 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須持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書,始得自行申請護照。
  10. .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11. (1)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之文件,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 (2)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別名,如擬申請變更,須繳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12. 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惟役男出境前仍應事先申請核准。

※注意事項:

  1. 照片規格: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不露齒,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另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2.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說明書」。
  4.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 a.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代辦,受委任人須為親屬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委任書(A式)。或是填妥委任書(D式或E式),再委託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b.注意: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已滿14歲且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或兄弟姊妹,除上揭應備文件外,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得接受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
  6.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6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7個工作天。
  7.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 本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如果您對本說明書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之處,歡迎電詢。申辦護照答詢電話: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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