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3-02-1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913648
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
- 辦理方式:必須親自辦理,親辦方式如下:
方式1: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辦理。
方式2:若本人未能以上述方式親自辦理,亦可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如親屬、旅行社等)續辦護照。(請另詳「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
方式3:若無急需使用護照,亦可在戶所申辦護照。(請另詳「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說明書【申請人在戶所申辦護照之「一站式服務」專用】」)
- 應備文件:方式1應備文件表列如下(方式2及方式3請另詳各說明書):
申請人 |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正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陪同者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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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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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註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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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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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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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說明:
- 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若欲上傳數位照片請使用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並以彩色列印「簡式護照資料表」(若以黑白列印則須另附1張規格相同彩色實體照片)。
- 外文姓名: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 外文別名: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的文件(註8),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 規費:在國內年滿14歲者申請(換)護照效期皆為10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仍以5年為限),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護照效期縮減為5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 受理時間及所需工作天數:
-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 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10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11個工作天。
- 聯絡方式: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7156600,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
(1)申辦護照可採網路預約填表或紙本填寫簡式護照資料表。
(2)首次申請護照擬先在戶所做完人別確認,再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辦者,請填簡式護照資料表(首次申請戶所一站式收件/人別確認用)及D式委任書或E式複委任書。
註2: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辦者,申請人如提供代辦旅行社符合「晶片護照照片規格」之照片電子檔成功上傳本局「旅行社團件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照片上傳系統」,得免附2張彩色實體照片。
註3: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4: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註5: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簡式護照資料表」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註6: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攜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陪同書(B式)正本,並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
註7: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持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書(C式)正本陪同本人辦理。
註8:足資證明的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