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申請晶片護照各項加(移)簽及加頁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4-08-1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1480
一、護照各項加(移)簽:
-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出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 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 「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外文別名、阿拉伯文資料加簽)或「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僑居身分加/移簽)
- 依加(移)簽項目不同,其他應備文件表列如下:
加(移)簽項目 | 其他應備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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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別名加簽 |
曾有習用之外文姓名擬列為外文別名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核發之出生證明、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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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身分加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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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各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若未經各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各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將自動喪失各該國永久居留權。故若檢附有關國家永久居留證作為申辦僑居身分加(移)簽之佐證資料,且已搬離各該國規定之居留期限者,將不符申辦要件,依規定應不受理其加(移)簽之申請 |
僑居身分移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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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各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若未經各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各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將自動喪失各該國永久居留權。故若檢附有關國家永久居留證作為申辦僑居身分加(移)簽之佐證資料,且已搬離各該國規定之居留期限者,將不符申辦要件,依規定應不受理其加(移)簽之申請 |
阿拉伯文資料加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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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護照資料頁登錄之各項資料以阿拉伯文登載於加簽頁 |
- 所需工作天數:2個工作天,惟阿拉伯文資料加簽部分因尚須翻譯作業,為14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
- 辦理護照各項加(移)簽,申請人為未滿18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始得辦理。
二、護照加頁:
-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出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 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頁申請書」
- 所需工作天數:可隨到隨辦,並於當日取件,惟尚須完備內部作業程序,無法立即取件。
- 護照空白頁不足時,可申請護照加頁,惟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