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簽證須知
- 發布日期:2024-01-0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616
適用對象 | 適用於持正式護照因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6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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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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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效期 | 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 |
居留期限 |
持居留簽證來台者,須於入境次日起30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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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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