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普通護照領取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3-02-1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5778
申辦(換)護照工作天數:一般件為10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11個工作天。申辦速件之領照時間請參閱「國內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說明書」。
領照者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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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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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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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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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國民身分證﹡:新式國民身分證係指自94年12月21 日起全面換發之現行國民身分證。
【說明】
- 申請件經受理後,請於申請當日繳費,如未當場繳費,工作天數則自繳費後之次半日起算
- 領照日期請參閱繳費收據
- 若收據遺失,須由本人出具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切結領取
-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即予註銷,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注意事項】
- 本局及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簡稱外交部四辦)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外交部四辦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亦不予退還:
-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
- 污損或毀損護照。
- 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