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在國內申請補發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3-02-1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77902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在國內申請補發說明書
一、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二、應備文件:
遺失地 | 應備文件 |
---|---|
國內遺失 | |
國外遺失 (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 |
註1: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該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如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請逕以換發方式辦理,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
註2:請詳閱「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說明書」。
註3:
- 在國外(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入境後須持憑「入國證明書」正、影本,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
- 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入境時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登記證」後,持憑該「入國登記證」,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
- 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各直轄市或(市)服務站申請補發入國登記證後再行申請護照。
三、所需工作天數:11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
-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但未滿14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但若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5年,則發給5年效期之護照;未滿14歲者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 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出國旅遊請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