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駐台機關之文書驗證及出具證明
- 發布日期:2017-08-0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8291
與我有邦交關係之駐台使領館所辦理之文件驗證,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可受理複驗。惟在兩國無外交亦無領事關係情形之下,各該國家之駐外機構應經雙方協議或在本國政府授權及對方政府之同意下,始有權辦理文件證明業務,因此外國駐台機構若未被授權,則其所辦理之文件證明,在我國並不具證明效力,故該等國家製發之文件須送至原製發國之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後,本部始受理複驗。
另外國駐台機構驗證或出具之證明文件,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仍得視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法,決定受理與否。多數宣誓文件或原文未查證僅做正影本相符或翻譯驗證之文件,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