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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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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居留簽證應繳交證件為何?

  • 發布日期:2019-05-1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4389

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時應繳交證件如下:

  1. 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已載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出生日期及外文姓名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新式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2.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應繳結婚證書);
  3. 申請人本國政府1年內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倘該證明註明有效期限,則不得逾該證明效期(該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4.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外籍人士體檢醫院出具,或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5.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須有空白頁)、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頁影本;
  6.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 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7.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 張;
  8.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另特定國家人士或因個案需要者尚須經我相關駐外館處面談。                                

備註: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而為中文、英文以外之其他語文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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