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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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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新入境規定及隔離檢疫措施

  • 發布日期:2022-01-2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94274

一、為解決外國人、海外越僑、親屬入境越南問題,越南總理府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月18日公布第450/VPCP-QHQT號「為外國人,海外越僑與其親屬解決入境越南問題」規定,要點如下:
(一)關於外國人入境對象:
1.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在越南居留法的規定,由機關、組織和個人邀請和擔保入境的外國人;
2.對於外國觀光客則繼續按照國際遊客入境越南試辦政策辦理。
(二)關於入境批准權責和相關手續:
1.針對持有合法入境證件(永久居留證、暫住證、簽證、有效免簽證證明)之外國人、海外越僑及其親屬,可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和在越南居留法和政府2015年9月24日第82/2015/ND-CP號法令等規定得以入境越南,無須重新辦理人員檢查手續、申請核發簽證/免簽證證明,並無須向相關部會或當地政府機關申請入境許可。
2.對於無入境簽證的外國人:所在省人民委員會繼續為進入當地工作、參加會議、學習、實施人道工作等外國人創造有利條件及審批入境;各部會、中央直屬機構主動決定外國夥伴的邀請、迎接案並負責渠等在越南期間的監測等工作。

二、入境越南之隔離檢疫措施,仍須遵照越南衛生部相關規定,要點如下:
(一)越南衛生部於2021年12月24日發布疫情防控指導指南,允許短期訪客(入境停留少於14天)無須隔離,但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適用對象限:1.以外交、公務目的為主的人員;2.投資者、專家、企業管理人員、高技術勞工、市場研調人員及其家屬;3.根據與不同國家簽署出入境合作協議的對象;4.與短期訪客有接觸的人員。若訪客擬在多個地方工作和經營,則須有明確的出行計畫,並須獲得相關地方批准;短期訪客以及與其接觸之人員均須嚴格遵守〝5K〞規定,和進行自我健康監測;短期工作結束後,若訪客需要續留越南工作,須遵守現行出入境規定和COVID-19疫情訪客規定;對於非以外交公務入境越南的旅客,在入境越南之前,邀請單位需要制定擬入境越南人員名單,並承諾承擔COVID-19疫情防控安全保障的責任,以及承諾支付感染COVID-19肺炎的治療費用。
(二)有關對入境者的隔離檢疫辦法,越南衛生部2021年12月16日公布第10688/BYT-MT號「對入境者的隔離檢疫辦法」最新規定:
1.對入境者共同防疫要求:
(1)在進入越南前 72 小時內對 SARS-CoV-2(通過 RT-PCR/RT-LAMP 方法)的檢測結果為陰性(2歲以下兒童除外),並取得經檢測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證書。
(2)入境前進行健康申報:進入越南時,必須安裝並使用醫療申報應用程序(PC-COVID),按照越南規定進行醫療申報和健康監測(外交或公務目的入境者則鼓勵使用)。
(3)倘為越南公民、海外越南人及其眷屬(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入境者未接種COVID-19疫苗或未接種足夠劑量,將在隔離期間進行免費疫苗接種(須符合接種條件)。
(4)應越南高層領導人邀請進入越南的代表團:按照按代表團迎接計畫辦理。
(5)根據越南政府 2021 年 2 月 8 日第 16/NQ -CP 號決議關於隔離、診治費用以及 COVID-19 防疫特殊制度的規定,支付COVID-19防疫的檢測、隔離、診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如有)。
2.特殊情況下的防疫要求
(1)對已接種全劑量疫苗或已康復的 COVID-19 患者:3+11
根據以下說明接種全劑量獲得認可的COVID-19 疫苗(最後一劑在入境前至少 14 天且不超過 12 個月內接種)並具有越南承認(未被越南承認尚未准許在越南直接使用的證書須經所在國權責機構認證)的接種證書/疫苗護照。
或曾感染過 SARS-CoV-2(具有通過 RT-PCR 在不超過 6 個月的單個樣本中檢測出 SAR-COV-2 呈陽性的證明)並已康復(具有治療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簽發的COVID-19康復證明或類似文件),另要如同其他人入境者嚴格遵守採檢及防疫規定。
自入境之日起的前 3 天內:入境者將在居住地(包括自宅、酒店、汽車旅館、度假村、代表處、宿舍、生產經營場所的招待所... )進行自主健康監測;不得與周圍的人接觸,不准離開住處(隔離住宿要求:按照衛生部2021年7月14日第5599/BYT-MT號公函關於減短隔離時間、試辦F1居家隔離、COVID-19 患者治療與管理;住宿場所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者,被隔離人員必須按照本公告中提及的每個對象的隔離期限,在酒店或其他集中隔離場所(按當地規定)進行集中隔離);
於入境之日起第 3 天通過 RT-PCR 方法進行SARS-CoV-2檢測。如果檢測結果對 SARS CoV-2 呈陰性,將繼續自主健康監測至滿14日為止;檢測結果為陽性者按規定處理。
(2)對於未接種疫苗或未接種足夠劑量的 COVID-19 疫苗的入境者:7+7
自入境之日起在居住地隔離 7 天(隔離住宿要求同上);
於入境之日起第3天和第7天通過RT-PCR方法進行SARS-CoV-2檢測,檢測結果為SARS-CoV-2陰性者,則繼續自主健康監測至14天結束為止;檢測結果為陽性者則按規定處理;
對未滿18歲(以下簡稱兒童)、65歲以上(以下簡稱高齡人)、孕婦、有病例的人(但不需要在醫療機構治療):與父母/照護人(以下簡稱照顧者)一起隔離;
照護人必須已接種全劑量 COVID-19 疫苗或為已康復之COVID-19 病患,並且必須在得到解釋後簽署自願一起隔離的承諾。
3.其他防疫要求:
(1)入境者從入境點到居住地的運輸要求
對於入境者:從入境點到居住地的過程中必須嚴格符合 5K 規定;
對於入境者的車輛駕駛員:避免沿路停車;在必須在道路沿線停車的特殊/緊急情況下,必須實施安全COVID-19 防疫措施。
(2)隔離住宿要求:按照衛生部2021年7月14日第5599/BYT-MT號公函關於減短隔離時間、試辦F1居家隔離、COVID-19 患者治療與管理;住宿場所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者,被隔離人員必須按照本公告中提及的每個對象的隔離期限,在酒店或其他集中隔離場所(按當地規定)進行集中隔離。
(3)健康監測時要求:始終嚴格遵守5K規定(戴口罩、做好醫療申報、定期消毒雙手、不去人多的地方、不聚集);如有咳嗽、發熱、氣短、喉嚨痛等症狀,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
(4)除遵守本公文防疫規定外,亦須遵守其他相關文件的 COVID-19 防疫規定。
(5)鼓勵自入境之日起第一天對SARS-CoV-2進行快速抗原自檢;如檢測結果為陽性,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
(6)接種證明書、COVID-19 治愈證明書的檢查與認證:
在國外進行COVID-19 接種證明書或疫苗護照檢查及承認事,按照外交部指導辦理;
在越南進行COVID-19 接種證明書或疫苗護照檢查及承認事,請按照衛生部的指導辦理。
(7)本規定不適用於前已入境並按之前規定進行隔離和健康監測的人員。
(8)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本公函對入境者採取相關COVID-19防疫隔離措施。

三、倘國人在旅行越南遇到困難或問題需協助時,可與駐越南代表處(順化以北)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峴港以南)聯繫。駐越南代表處急難救助電話:【境外】:+84-913-219-986,【境內】:0913-219-986;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急難救助電話:【境外】:+84-903-927-019,【境內】:0903-927-019;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以獲得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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