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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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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第4次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

  • 發布日期:2020-06-15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3246

外交部針對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已分別在本(2020)年3月21日、4月17日及5月18日3次宣布延長在臺合法停留期間30天的措施。

邇來國際疫情發展狀況雖有趨緩跡象,惟各國仍普遍維持邊境嚴管,國際航班亦未恢復正常,國際旅行難度仍高。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4次自動延長30(共計延長120天),毋需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另針對在臺停留期限已達180天之停留延期或已逾期停(居)留者之處理方式,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公布有關符合特定情形的外國人於武漢肺炎期間得申請特別延期規定及「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等措施。

 


 

【常見問答】

 

問題1:

適用第四次簽證自動延期措施的外籍人士,在臺停留天數如何計算?

 

回答

在臺總停留天數的計算方式為,原本的簽證停留天數延長3次30天後,再延長30天(共計延長120天)。停留天數自入境的隔天起算為第1天。

 

※ 舉例

新加坡籍人士於本年3月18日以免簽證30入境我國,原可在我國停留至4月17日;依據外交部分別於3月21日、4月17日及5月18日所宣布的延期措施,其在臺可停留的天數,已經自動延長90,至7月16日。嗣依據外交部6月15日宣布的第四波延期措施,則可繼續自動延長30,至8月15日。意即,該名新加坡籍人士的簽證停留期限已由30天延長為150天。


問題2:

如果停留天數再加30天會超過180天,還可以再自動延期嗎?

 

回答

在臺總停留期限以180天為上限,超過180天的部分,就無法再續延。至於停留期限已延長至180天上限的外籍人士,倘於疫情期間符合特定情形,得進一步向移民署申請特別延期。已逾期停留者,則可參考該署「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詳情請見移民署官方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 舉例

本年3月21日以前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的外籍人士,於前三波延期措施宣布後,在臺實際停留已達170天;則此次的停留期限將只能再多延10天。


問題3:

外籍人士倘於本年3月21日以後入境,是否適用外交部6月15日宣布的延期措施?

 

回答

不適用。外交部本年3月21日、4月17日、5月18日以及6月15日所宣布的自動延期措施,適用對象均只限定為本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尚未逾期停留之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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