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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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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之印度、泰國、越南、菲律賓及印尼等5國旅客入境規定

  • 發布日期:2016-04-2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345

適用對象:持有效日本「查證免除登錄證」及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有效簽證(包括停留、居留簽證、居留證及永久居留證)之印度、泰國、越南、菲律賓及印尼等5國短期(30天內)來臺旅客。

適用條件:

(一)入境時所持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

(二)入境時須出示回程機、船票。

(三) 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

(四) 入境時須出示前揭國家之永久居留證、有效居留證或簽證(包括電子簽證)。 原則上,業經使用之單次簽證並非有效簽證;但先前往簽證核發國後,其所持業經使用之單次簽證於同一旅次返程來臺時仍在有效期限內者,仍得適用本作業規定。

申請程序:符合上揭條件者,得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國家之前揭相關證件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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