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外交部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自100年5月22日起,護照一經報失後,即予註銷無法持用入出境。

  • 發布日期:2015-06-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601
        我國迄已獲142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落地簽證或便利簽證待遇,顯示我國護照安全普獲各國肯定。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已報失護照進行偷渡等犯罪行為,影響我國護照公信力,自100年5月22日起,護照一經報失後,無論在國內或國外,外交部即註銷該本護照,同時將該遺失護照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因此,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國人在報失護照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另外,外交部也要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尤其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等人潮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特別提高警覺,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更不要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以免觸法。
        萬一護照遺失或被竊,如在國內,請就近向警察分局申報遺失;如在國外,請先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再持報案證明(如當地警察機關不發給或尚未發給,或遺失護照已逾效期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向鄰近之駐外館處報備,並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持憑返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