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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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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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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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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2708
- 本部近接獲中央銀行本(103)年10月30日台央發字第10300469293號函通知: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業經該行於103年10月30日以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函號公告修正發布: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請擬於104年1月1日(含)及以後出入國境之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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