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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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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3)年3月3日起,在國內申請護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由原規定3年延長為5年。

  • 發布日期:2014-02-2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4533
為兼顧役政管理及役男權益之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及國防部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前揭細則業於本(103)年2月21日完成預告程序,預計於本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並自本年3月1日(週六)施行。凡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自本年3月3日(週一)起(以送件日為準),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護照,其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外交部提醒具前揭身分國人,倘無急需,可於3月3日以後再申辦護照。
至已出境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換、補發護照,由於並無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國核准之審查機制,為兼顧役政單位管理需求,外館核發之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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