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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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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2月19)日媒體報導「童護照效期折半應收半價」新聞乙則,外交部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2014-02-19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167
一、護照頁數及製作之直接、間接成本均相同,不因效期不同而有差異,爰應徵收相同之規費,無法按其效期比例訂定收費金額(例如美國成人10年效期護照規費為美金110元,未滿16歲孩童5年效期護照規費為美金105元);又鑒於護照為國人海外旅行使用之重要國籍證明文件,視個人實際需要而申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不宜將製發護照成本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惟由於未滿14歲者、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之護照效期係因法規限縮為5年或3年以下,本部為順應民眾對於護照效期與收費費額衡平之意見,於99年3月1日配合晶片護照之發行而調整護照規費時,即已採差別收費方式徵收,前揭5年及3年效期護照規費自102年1月1日起調降為新臺幣900元,較一般10年效期護照規費1,300元少徵收400元。另近期未服役男子護照效期亦將由3年放寬至5年,未來可使用效期將延長,減少換照次數。
二、有關媒體報導依據外交部主管之「護照條例」第15條規定,持照人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應申請換發護照乙節,查該規定係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各國境管單位對持照人身分查核之安全規範,保障國人旅外權益,以免國人因相貌與護照照片不同造成通關困擾;至民眾倘接受美白淨膚雷射等未變更五官、臉部輪廓之微整形,由於未達前揭規定所稱「相貌變更」情形,無須申換護照,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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