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外交部澄清說明「護照遺失補發效期竟僅3年」媒體報導

  • 發布日期:2014-01-2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518
有關本(1月20)日媒體報導「護照遺失補發效期竟僅3年 」之新聞乙則,外交部說明如下:
一、查護照係重要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遺失護照倘遭冒用,將影響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國境安全,故許多國家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利用護照從事走私、非法移民等不法情事,對護照遺失者多有相關處理罰則,如提高規費、罰鍰、縮短護照效期,甚或不予核發護照之規定(例如美國、巴西訂有提高規費之規定,德國處以罰鍰,澳大利亞則處以規費加倍並縮短效期,韓國及馬來西亞則規定5年內遺失2次得不予核發護照)。我國經參酌各國立法例,對於護照遺失者,明定補發護照效期為3年,並無另提高規費或處以罰鍰,以提醒持照人加強護照保管。惟本部刻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已將遺失補發效期從3年放寬修正為5年,以回應民眾需求。
二、另為符國際社會愈趨嚴格之護照安全管理規範,保障國人旅外權益,將護照遺失資料即時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移民、海關單位,已於100年5月20日修正護照條施行細則第39條為「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故已掛失尋回之護照,該護照仍視為遺失,現行補發效期仍為3年。
三、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護照用照片規格須為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五官清晰、人像頭頂至下顎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白色背景之護照照片。我為與國際標準接軌並便 利國人國內外查驗通關,自應符合上揭國際規範。爰不論首次申請、換(補)發,均應繳交符合上述規定之照片。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