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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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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提醒國人以免簽證赴馬來西亞旅遊之停留期限為15天,切勿逾期停留,以免觸法受罰

  • 發布日期:2013-07-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645
馬來西亞予我國人以免簽證入境該國之停留期限為15天(自入境當日起算第一天)。近來發生數起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馬國,因未於停留期限15天內出境,且未主動向馬國移民局自首繳交罰款即試圖出境,而遭馬國移民局查獲拘留調查,經數日後始獲釋放之案例。外交部特提醒國人注意,以免簽證入境馬國之停留期限為15天(自入境當日起算第一天),不得延期,若擬在馬國停留15天以上者,應事先辦妥相關簽證,以免觸犯馬國移民法。國人倘因一時不慎而在馬國逾期停留,應先至馬國移民局自首並繳交罰金,切勿試圖直接出境,以免遭受拘禁、罰款等處分,且日後可能被馬國列入限制入境名單。國人在馬來西亞境內,倘遇急難需要協助,請撥打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急難救助電話:(60)1938-12616(馬國境內直撥:01938-12616)或撥打當地國際電話冠碼+886-800-085-095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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