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須使用晶片護照始能適用美國免簽證待遇
- 發布日期:2012-10-2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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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從97年12月29日起開始發行晶片護照,因此民眾在上述日期以後在國內申請取得的護照,都屬於晶片護照。至於民眾在駐外館處換發的護照,如果是在上述日期以後經由外館報回國內代繕的護照,也屬於晶片護照。外交部表示,辨別晶片護照的方法非常簡單,只要護照封面下方有

美國國土安全部係於今年10月2日宣布我國成為美國免簽證計畫第37個參與國。依據該計畫內容,自本年11月1日起,凡所持晶片護照效期在6個月以上,護照內頁登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在臺有戶籍民眾,可至美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登錄個人暨護照資料、赴美旅行計畫及停留地址等,並以信用卡線上繳交14美元費用後取得授權許可,即可於兩年內多次以免簽證方式赴美從事每次停留90天以內的觀光或商務旅行。有關民眾赴美免簽證相關資訊,可至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www.mofa.gov.tw )「美國免簽專區」或美國在台協會網站「免簽證計畫」(網址:http://www.ait.org.tw/zh/vwp.html)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