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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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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自100年11月16日起,可直接受理民眾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之證明。

  • 發布日期:2011-12-29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2992
倘國內、外要證機關無特別規定要求護照影本須先經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證明,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規定,本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可直接受理民眾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之證明。(請點閱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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