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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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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攜帶個人自用藥品出國,務必隨身攜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2011-03-3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2996
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須依各國出入境相關規定辦理(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 出國旅遊資訊-各國簽證及入境須知)。建議可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書正本及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網址為 http:// www.fda.gov.tw  /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的管理/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則同時攜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 )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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