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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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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及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 發布日期:2009-06-03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3345

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其外交部公布者為準。駐台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名錄請參考外交部全球資訊網(www.mofa.gov.tw)外交資訊。】

  1. 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
    A類為機場轉機簽證(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依申根簽證相關規定,自非申根地區進入申根地區,如在申根地區二點(含)以上轉機赴其他非申根地區,雖不入境申根地區,仍須申請A類簽證)。
    B類為過境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申請特許),停留期限為5天。
    C類為短期停留簽證(可適用多個申根國),一次或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
    D類為單一國家長期停留簽證(僅可使用於單一國家),一次或多次,簽證效期3個月至1年不等,入境後須申請當地國之居留證,並可持居留證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不限天數,惟不得超過居留證效期)。未取得當地居留證前,不可赴其他申根國家,持單次入境之D類簽證,出境後擬再入境,須重新申辦簽證。
    D+C類合併長期單一國家簽證(D)與短期多國簽證(C),惟短期多國申根簽證(C)之效期至多90天,期滿後僅長期單一國家簽證(D)有效。
  2. 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並不熟悉,日前曾發生持D+C類簽證之我留義學生,在義大利停留超過90天,所持之C類短期多國簽證已失效,僅D類單一國家長期簽證仍有效,該生於未取得義國居留證前赴德國旅遊,故被遣返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申獲申根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須另購取道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
  3. 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各欄位或至少檢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倘於歐盟海關不慎因簽證效期不足或違反相關簽證規定時,歐盟海關之處置方式,在實務上有:執行遣返(送)動作、登錄拒絕入境紀錄、處以罰款。當違反規定遭科以罰款時,需當場繳付;倘對海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擬提出申訴,建議儘可能當場繳付申訴費,並於返國後依規定向該國海關提出行政申訴,委婉說明違反規定理由,以爭取註銷日後不得入境之紀錄或獲得較輕之處分;如返國後再行匯款繳交申訴費,常因國際間匯款扣除高額手續費,致產生所繳申訴費少於規定金額(一般為30歐元),將不利違規者進行申訴爭取獲得較輕處罰之機率,建議儘量於歐盟境內繳付,於回國後再書寫申訴函寄回相關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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