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其外交部公布者為準。駐台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名錄請參考外交部全球資訊網(www.mofa.gov.tw)外交資訊。】
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倘於歐盟海關不慎因簽證效期不足或違反相關簽證規定時,歐盟海關之處置方式,在實務上有:執行遣返(送)動作、登錄拒絕入境紀錄、處以罰款。當違反規定遭科以罰款時,需當場繳付;倘對海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擬提出申訴,建議儘可能當場繳付申訴費,並於返國後依規定向該國海關提出行政申訴,委婉說明違反規定理由,以爭取註銷日後不得入境之紀錄或獲得較輕之處分;如返國後再行匯款繳交申訴費,常因國際間匯款扣除高額手續費,致產生所繳申訴費少於規定金額(一般為30歐元),將不利違規者進行申訴爭取獲得較輕處罰之機率,建議儘量於歐盟境內繳付,於回國後再書寫申訴函寄回相關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