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2009-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507

外交部已自97年12月29日起正式發行晶片護照,為使我國晶片護照在國際間通行無虞,外交部特別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制定「申辦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並於發行前舉辦4場巡迴宣導說明會,邀請旅行業者、航空公司及照相業者參加,並提供大型海報及摺頁等文宣品供業者張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部辦事處受理護照申請件迄今,偶遇民眾及業者因繳交頭部比例過大或過小、佩戴粗框眼鏡、眼鏡反光或遮蓋眼睛、露齒、頭髮遮蓋耳朵或碰觸到相片邊框等不符規格相片,致遭代辦旅行社或本部收件單位要求補件情事。茲提醒申請人應繳相片規格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相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頭部或頭髮不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
四、如果配戴眼鏡,請勿配戴粗框眼鏡(如深色膠框眼鏡);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被眼鏡鏡框遮蓋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
前述規定係為確保持照人護照相片符合國際標準,未來利用國內外機場快速通關設備時,電腦自動查驗系統可有效比對現場擷取旅客臉部影像及晶片內儲照片。倘持照人所繳相片不符規定,將可能於機場發生機器無法判讀致須改採人工查驗作業方式,造成旅客通關困擾。


護照相片詳細規定請參考本局網站有關「申辦護照」分項資訊,敬請申請人多加配合。民眾及照相業者倘欲索取「申辦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摺頁,請與本局護照行政組聯繫(電子信箱:ylhung@boca.gov.tw),其餘護照申請問題,請撥(02)23432807或(02)23432808。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