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馬來西亞:簽證及入境須知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2008-08-19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865
日前發生國人持馬來西亞核發之60天內多次入境簽證,因入境馬國期間曾前往新加坡,於再度入境馬國時,馬國移民官員將其簽證入境停留期限改為14天,當事人因未獲告知且未詳察,致造成逾期停留遭留置之情事。
鑒於近來馬國厲行嚴查非法移民政策,倘遇外國人非法居、停留事由,馬國移民局視案情需要得留置調查,期間最長為14日,另可處10,000元馬幣(相當新台幣100,000元)以下或5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施。國人倘前往馬國商旅時,請務必詳閱入境時移民官給予之入境停留期限,以免誤觸馬國移民法令遭受留置。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