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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自本(96)年4月27日起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

  • 發布日期:2007-04-2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200

公 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本局自本(96)年4月27日起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辦理方式如下:

  1. 依據外交部96年4月25日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5240號令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2. 自96年4月27日起,請求認(驗)證經國內公證人、駐外館處、其他國家駐台使領館或機構公、認證之文件,將依實際請求辦理文件數,每件收費新台幣400元整,原副本免收費之規定亦自同日取消。
  3. 速件處理費:一般件公告處理期限為2個工作天,申請人要求1個工作天完成者,本局加收速件處理費每件新台幣200元整。
  4. 櫃台收件並製發收據後,申請人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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