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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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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及駐外館處受理文件證明的範圍為何?

  • 發布日期:2017-08-0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2878

本部及駐外館處辦理之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故非屬強制性質,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權責、衡諸文件性質及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本部或駐外館處證明,故請當事人應先向國內、外各要證機關詢明規定,以及所需文件如須驗證,應經何機關或使館公、認證或驗證程序。部份外國文件需用機關可能要求我國文件須經該國駐外(臺)使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倘文件須經本部及駐外館處之文件證明程序,則應由當事人自行向本部或駐外館處申辦。

據了解,國內各要證機關,如戶政機關,大多要求國外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離)婚證明等)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另學歷證件亦多被要求經過驗證,始予受理,故該等文件持回國內使用前,應先由當事人自行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我駐外館處申辦。(相關館處資訊請參閱本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

本局或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僅得依文件製作地之不同,分別複驗國內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國內製作之文件)或我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國外製作之文件)及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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