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7-07-2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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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部授領二字第1046800996號令訂定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商務有關重要人士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應收費項目如下:
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商務卡所在地及幣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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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商務卡費用分為申請費及換(補)發費,其費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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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 |
第五條 |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製發。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