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電子簽證時所持護照效期應至少須有6個月以上(包含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不適用電子簽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指定審理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根據申請人提供旅行文件國籍歸屬及入境事由,有權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佐證文件,並以電郵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將逕通知申請人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