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國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三十日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獲發入國證明書國民,應於該入國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證明書供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