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

請問在什麼情形下我可以申請入國證明書?

  • 發布日期:2022-07-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364

(一)根據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未喪失我國國籍且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

(1)依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境國民。

(2)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3)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4)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5)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7)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二)另特別提醒,入國證明書主要是供搭乘直航班機(或船舶)返國,如果需要中途轉機或過境,應該先洽擬搭乘之航空(船舶)公司確認是否同意搭載,以免延誤行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