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義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3-1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8070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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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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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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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 | 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由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依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之規定,先向許可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
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來臺之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 |
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檢具上列應備文件向其本國、永久居留地,或其所屬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遞交簽證申請件。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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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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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簽證申請將遭拒件亦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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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pdf檔案)」。在臺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加收手續費新臺幣800元(美金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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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非以研修宗教教義之簽證目的持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要求在臺以研修宗教教義為由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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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臺居留外僑擬轉換居留目的為研修宗教教義者,申請人應先行離臺向駐外館處遞送申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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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留簽證入境次日起30日內,應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