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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民換發

  • 發布日期:2022-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503675

*國外.一般人民換發:

  1.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填用)」)。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亦須繳驗,倘無法繳驗,請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3.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4. 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5. 其他: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該館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6. 護照規費。(詳參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7. 倘擬一併依據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中文姓名變更,若無急迫性,建議可於返國時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後,再申換新護照,以免造成護照上之中文姓名與國內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銀行帳戶不一致,產生困擾,影響相關權益。若暫無返國計畫,亦無國內證件不一致可能之疑慮,可一併向申請護照之駐外館處提出變更中文姓名之申請,請其核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先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後,再據以申換護照。
  8. 護照遺失,如急於返國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可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再於國內申請補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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