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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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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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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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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41614
- 申請要件:
-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4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符合15歲之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且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必須符合16歲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天;屆役齡(即19歲)倘有返國紀錄(含持外國護照),須於其屆役齡後第一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始得辦理。
- 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 僑居地居留證件正本。
- 受任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證明文件(在僑居國居住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僑居國政府出具之入出境紀錄等)。
- 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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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pdf(139 KB)更新日期:2024-08-27下載次數: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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