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註1)代為申請換照。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2. 應備文件:
申請人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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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身分證正本 |
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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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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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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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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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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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表說明:
(1)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2)外文姓名: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但若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原有外文別名得以內頁加簽方式辦理,或直接選擇刪除。
(3)外文別名:
(a)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的文件,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
(b)申請換、補發護照應沿用舊護照外文別名,如擬申請變更,須繳附足資證明的文件,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4)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4.規費:在國內年滿14歲者申請(換)護照效期皆為10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仍以5年為限),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者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5.受理時間及所需工作天數:
(1)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2)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6.聯絡方式: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7156600,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注意事項】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領務局及外交部四辦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註1:代理人可為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的人員(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以及委任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等)、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理人並應填寫護照申請書適當欄位的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如非上述委任代辦關係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的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注意: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如果受委任人是申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已滿14歲且已領有國民身分證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的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備註欄填寫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即可接受委任代辦。
註2: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含污損、毀損護照、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應申請換發,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或駐外館處視情得約談申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2個月,最長至6個月,並得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註3: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4: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上簽名表示同意,除須黏貼該簽名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