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申請人 |
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 |
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者身分證明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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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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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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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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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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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申請人 |
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或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
符合規格照片2張 |
(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 |
繳交最近一本之舊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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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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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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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但受監護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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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2:身分證明文件:指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等。
註3: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上簽名表示同意,除須黏貼該簽名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並應繳驗該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
註4: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註5: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註6: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陪同本人辦理。
註7:代理人可為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以及委任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等)、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理人並應填寫護照申請書適當欄位的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非上述委任代辦關係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的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注意: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如果受委任人是申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的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備註欄填寫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即可接受委任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