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8-05-3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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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部授領二字第0966801401號令訂定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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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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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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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申請表件所需之文件郵遞費。 前項所稱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訂定之,所稱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館處按個別案件所需費額徵收。 |
第六條 | 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 |
第七條 |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八條 |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製發。 |
第九條 |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及徵收規定,外交部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並得視國內外物價、匯率變動情形及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需要檢討調整並訂定之。 |
第十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