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發布日期:2018-02-23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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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六日外授領二字第1076800148號令、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7002281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並自一○七年二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外授領二字第1106800895號令、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27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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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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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
第五條 |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尋職入出境許可證之條件及應備文件,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規定。 |
第六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