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 發布日期:2019-04-2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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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5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86601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一條 | 本辦法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前項役男已出境者申請核、換、補發護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四條 | 已出境役男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已出境役男,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前項一年效期護照之換發,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經駐外館處同意外,以一次為限,並均應副知內政部。 |
第五條 | 已出境役男申請護照,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之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
第六條 |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
持外國護照入境或已出境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時,亦同。 |
第八條 | 護照僑居身分加簽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辦理。 |
第九條 | 已出境役男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之規定。 |
第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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