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3-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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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國內業者爭取國際商機,外交部除積極爭取各國對我國人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待遇外,另並考量我國際處境特殊,國人赴他國大多需要申辦簽證,且屢有國人陳情及工商團體建議,企業人士因商務需要經常出國,由於辦理各國簽證均須繳交護照正本,過程冗長,目前一人一照實無法滿足緊湊行程,致延誤商機,爰請開放國人因特殊需要得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以因應頻繁出國申請各國簽證之用。外交部基於為民服務考量,經審慎研議並與警政及境管等相關機關協商後,訂定加持普通護照相關配套措施,並自本(98)年10月26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護照條例第18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故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另為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之作法,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申請者限為在台設有戶籍國民並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2)現持護照內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國家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或擬赴國家因敵對因素,致先赴其中一國再赴另一國可能遭拒絕入境情形;
(3)因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經外交部審認確有加持必要。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原則上應檢具相關應備文件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服務櫃台提出申請,於5個工作天後發照。若急需護照可繳交速件處理費申請速件處理,最快可於2個工作天後發照。
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持照人基本資料與原持護照相同,對我國護照管理及入出境管制而言,均無造成疏漏顧慮。惟為避免持照人申請簽證及國外通關時產生問題,外交部提醒持照人注意,入出同一國家應使用同一本護照,切勿交替持用不同護照入出境以免造成通關困擾;另在申請各國簽證時,亦請事先向簽證核發機構洽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