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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國內申辦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之加簽或修正,需要具備那些證件?

  • 發布日期:2017-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84142
  1. 持照人倘有更改中文姓名、變更或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且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1次為限。
  2. 所持護照為非晶片護照者:
    1. 出生地之修正:請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1. 設有戶籍者: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及護照。
      2. 無戶籍者: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正、影本;在國外出生者,必須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出生日期修正: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及護照。
    3. 僑居身分加簽: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護照併附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
    4. 僑居身分移簽: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檢附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我國有效護照(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倘未經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即自動喪失該國永久居留權)。
    5. 外文姓名修正:符合下列規定者,請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相關證明文件及護照辦理。護照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讀音不符;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拼法不同;已有習用之外文姓名(如國內外政府核發外文身分證明文件、醫院核發出生證明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 
    6. 外文別名加簽、修正:符合下列規定者,請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相關證明文件及護照辦理:
      1. 外文別名加簽:擬加簽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一般習用之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如 Peter Lin、John Chang、Linda Su等),可免附證件;倘為特殊姓名者,應依規定檢附已有習用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文件、醫院核發出生證明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
      2. 外文別名修正: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倘擬修正,應依規定檢附已有習用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文件、醫院核發出生證明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始得申請變更,惟原有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加簽第二外文別名。
    7. 護照加簽阿拉伯文資料: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交護照正本。
  3. 所持護照為晶片護照者(即97年12月29日以後獲發):晶片護照因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故除可加簽僑居身分及外文別名外,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如外文別名不得修正須重新換照),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
    1. 僑居身分加簽或移簽:請參照上列第2點第(c)及(d)項之相關規定。
    2. 外文別名加簽: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擬加簽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請參照前第(f)項之相關規定。
    3. 護照加簽阿拉伯文資料:填妥「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繳交護照正本。
  4. 上述辦理護照各項修正及加簽事項,其未滿7歲(僑居身分加簽為未滿18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辦理。
  5. 檢附的證明文件是在國外作成者,請先向原發證國的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該文件屬實後,才能辦理上述護照各項修正及加簽事項。如仍有疑問,可以先向本局或預定送件的辧事處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