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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申請應聘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9487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1. 外籍人士申請來台工作,國內雇主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2. 自簽證申請日起,工作許可期限須為六個月以上。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來臺簽證頁及入境頁。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如已持不可延期之應聘、投資、商務、尋職及觀光等事由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八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申請人為特定國家人士,不適用,需出境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特定國家名單請參考「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簽證且 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4.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5. 目前在台外籍移工不適用。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7. 申請人倘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於入境前或入境後30日內取得勞動部核發履約事由之工作許可,應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同時改辦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持未加註不得改辦居留之停留簽證入境後,應改辦居留簽證,以利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外僑居留證。另其他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效期在6個月以上者,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