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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3-02-1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6458

在臺無戶籍國民在國內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 

  1. 首次申請護照:
    1. 辦理方式: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必須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辦理。
    2. 應備文件:
首次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申請人

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簡式護照資料表(國內申請護照專用)註1

符合規格照片2張(或於網路填表時一併上傳數位照片後可免附)【註2

法定代理人(註3)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註4)及監護權證明文件(註5

陪同者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滿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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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至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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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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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委任陪同人(註6註7)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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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三親等;須附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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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委任代理人(註6註8)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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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換發新護照:
    1. 辦理方式:在臺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而未逾期停留或合法居留者,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註9)代為申請換照,惟已逾期停留居留或入國後因案撤銷或廢止入國許可者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代為辦理
    2. 應備文件:
換發新護照應備文件

申請人

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或臺灣地區有效居留證件正本

簡式護照資料表(國內申請護照專用)註1

符合規格照片2張(或於網路填表時一併上傳數位照片後可免附)【註2

法定代理人(註3)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註4)及監護權證明文件(註5

繳交最近一本之舊護照

滿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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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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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以上但受監護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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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表說明:
    1. 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若欲上傳數位照片請使用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並以彩色列印「簡式護照資料表」(若以黑白列印則須另附1張規格相同彩色實體照片)。
    2.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2. 規費:在國內年滿14歲者申請(換)護照效期皆為10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仍以5年為限),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護照效期縮減為5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3. 受理時間及所需工作天數:
    1.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2. 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10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11個工作天。
  4. 聯絡方式: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7156600,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1. 在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申請補發:
    1.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註9)代為申請補發護照。
    2. 應備文件:
      1.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10)。
      2.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詳上列說明二)。

【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
(1)申辦護照可採網路預約填表或紙本填寫簡式護照資料表,未成年人首次申請護照請以紙本方式填寫。
(2)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辦護照者,申請人僅須填寫D式委任書E式複委任書(兩式委任書均已內含個人基本資料),免填簡式護照資料表。

註2: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辦者,申請人如提供代辦旅行社符合「晶片護照照片規格」之照片電子檔成功上傳本局「旅行社團件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照片上傳系統」,得免附2張彩色實體照片。

註3: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4:身分證明文件:指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等。

註5: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

註6: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註7: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註8: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持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書(C式)正本陪同本人辦理。

註9: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代理人可為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或政府立案團體證明文件等正、影本,以及委任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並應填妥委任書(D式或E式)。如非上述委任代辦關係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的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註10:本人須持身份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分局報案,並持該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