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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89093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1.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檢查項目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3. 六歲以下兒童、申請人本人及在台投資、應聘工作之依親對象均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人士者,得免附本項證明。
5.依親對象獲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在台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合法居留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1. 依親對象為在台有戶籍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交最近3個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
  2. 依親對象為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僑、港澳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繳交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在臺合法居留證件或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6.父母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1. 申請人為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或(外)孫子女者,申請人之父母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應繳交載有父母婚姻登記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3個月內有效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2. 申請人為在台有合法居留或永久居留身分人士(指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港澳居民、大陸人士)之外籍未成年子女者,應繳交父母 之婚姻關係證明。
7.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文件上須有父母全名(須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1.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雙籍人士申請依親,應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並先將戶籍遷出國外。
  2. 若父母離婚,被依者須具監護權並提供監護權歸屬證明。
  3. 父母在台有戶籍,而子女在外國出生時,須檢附父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4. 依親對象係在台有戶籍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者,須檢附申請人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之親筆授權書或委託書。
  5. 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頁。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倘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在臺改辦居留」之停留簽證入境、符合依親(包括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居留事由,請逕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簽證且 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4.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5.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目前在台外籍移工均不適用。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7. 申請人持憑簽證註記代碼「P(觀光/探親/訪問)」事由不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者,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簽證。